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朱文莉 黃進東
涉槍無小事,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制造、持有、私藏槍支彈藥,否則必將受到法律懲處。近日,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,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。
2017年,被告人張某通過網(wǎng)購平臺購買了一把寶馬X5射釘槍用于裝修使用,后又購買鋼管及紅外線瞄準器。張某將鋼管敲入射釘器,并用布條纏繞固定,將紅外線瞄準器開關用絕緣膠帶固定在射釘器握把處,之后張某將該自制槍支藏于家中。
2025年2月某日,被告人張某因懷疑妻子彭某出軌,使用菜刀逼問彭某未果后,又拿出自制槍支對彭某進行逼問。在此過程中,張某先朝屋內(nèi)沙發(fā)開槍,將沙發(fā)打穿并打爛墻壁瓷磚,后又將槍口對準彭某左臂開一槍,致彭某左上臂輕微傷。
經(jīng)鑒定,張某改裝的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。
2025年2月16日,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非法制造槍支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(guī),未經(jīng)有關部門批準,私自制造槍支的行為,包括制作、加工、組裝、改裝、拼裝、修理等具體方式。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在偵查階段均穩(wěn)定供述了其通過網(wǎng)絡平臺購買射釘槍,并購買了鋼管、紅外線瞄準器等關鍵性部件對射釘槍進行改裝、變造。經(jīng)鑒定,被告人張某改裝的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。故對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定罪處罰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法院予以確認。結合張某犯罪事實、具體情節(jié)及認罪悔罪表現(xiàn),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目前,該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說法:
槍支殺傷力極大,不僅會危害公共安全、擾亂社會秩序,還可能淪為犯罪工具,影響群眾安全與社會穩(wěn)定。我國槍支管理法有嚴格的規(guī)定,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、制造(包括變造、裝配)、買賣槍支,不管初衷是獵奇還是其他,只要私自網(wǎng)購配件改裝射釘器、組裝槍支,就是觸碰法律紅線。近年這類獲刑案例不少,提醒大家: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,守好槍支管理規(guī)定,別存僥幸心理,以身試法終將受嚴懲。
法條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、郵寄、儲存槍支、彈藥、爆炸物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、儲存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(zhì)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單位犯前兩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責編:劉建軍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